中國馳名商標反映了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重視和信譽,而且,馳名商標在法律上能獲得比非馳名商標更多更廣泛的特殊保護,能夠極大的保護品牌。認定馳名商標的國家商標局標準十分嚴格,要考查企業維權的需要,也要考慮普通大眾對企業的看法。光是經濟指標好是不夠的,比如環保不達標或者是某些瑕疵都將導致無法認定成功。這是對企業的綜合實力考量。
我國所定義的馳名商標概念
“馳名商標”譯自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》(即《巴黎公約》)里使用的“WELL- KNOWN TRADE MARK”,但是公約并未對馳名商標下定義,只是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。雖然當今世界仍未對馳名商標進行統一定義,但許多國家都先后確立了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制度,馳名商標也被作為一個國際通用的法律概念來確認。
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所制定的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》(2003年6月1日起施行)首次將馳名商標定義為: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。其中的“相關公眾”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所相關的消費者群體、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、該商品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。
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
馳名商標的定義面上,可以引申出其要素大概為:知名度、信譽度、質量美譽度還有銷量。這些要素該如何具體的認定呢?
1、認定機構
目前,我國有資格認定馳名商標的只有三個機構:國家商標局、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。國家商標局、商標評審委員會是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規定的認證機構,這個較好理解。那人民法院呢?人民法院的認證出現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,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,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。
2、認定方式
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實行個案認定和被動認定。
所謂個案認定是通過具體的已經發生且正在處理的某個個案,為了解決該案件的審理來做的馳名商標認定。這種認定的結果往往會直接影響到該案件的裁決結果。
而被動認定是指應商標所有人的請求,有關部門對其商標是否馳名,能否給予擴大范圍的保護進行認定。認定機構并不主動行使職權來認定馳名商標,是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請求來認定的,這與民事訴訟“不告不理”的原則相一致,認定程序是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請求而啟動的,否則,認定機構則無權主動認定。
3、認定條件
馳名商標的知名度、美譽度、信譽度和銷量具體的條件在《商標法》中作出如下具體規定:
《商標法》第十四條規定,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有: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;②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;③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、程度和地理范圍;④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;⑤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。“其他因素”體現出實踐中的認定將會受到各種不定因素影響,綜合考慮上述條件可能不夠,也可能有余,因沒有量化的標準那么具體認定中主要依靠裁決者的自由裁量。
馳名商標一旦被認定,將獲得比一般商標更大范圍的特殊保護,比如可以跨類保護,他人不得用以作為企業字號,不得作為域名使用,增加企業美譽度等等,從而獲得巨大的利益。因此,進一步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制度,不僅可以激勵企業實施名牌戰略,進行合法有序競爭,全面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,促進我國民族工業的健康發展;而且有利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,吸引更多外資,以推動我國經濟健康、有序、和諧發展。